第一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原则
第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后勤集团总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监督监察、计划与结果审核、相关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务员、辅导员、有关专业教师组成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和考核组,负责本单位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考核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自身教学资源等条件合理制定接收计划,原则上转专业接收计划比例不超过本年级本专业在校生人数的30%。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取得学籍者;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3.跨招生录取批次者;
4.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和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联合办学录取者;
5.体育、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6.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申请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7.本科一年级学生初修课程期末考试有2门次以上不及格者;
8.受处分且在处分期内者;
9.已转过专业者。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入学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下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申请转专业。
1.思想品质优良,身心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2.对拟转入专业有一定的兴趣和专长;
3.应征入伍、休学创业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第八条 拟转专业学生是否降级转入下年级学习,由接收学院根据专业自身特点和培养要求确定。
第三章 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接收学院须制定详细的学生转专业接收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方式、接收办法和具体要求,届时随转专业接收计划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考核方式可以采取面试、笔试或面试加笔试。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过接收计划时,必须有笔试考核环节,考试科目及所占比例由接收学院确定。
第十一条 接收学院考核结束后,将同意拟接收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处务会审核,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组审批。
第十二条 公示期内,如学生放弃转专业资格,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学院统一办理学籍移动手续,同时书面通知财务处、学生处和后勤集团总公司等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四章 成绩认定与管理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执行,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及成绩,按照《河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所选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若出现旷课、旷考、考试作弊等情况,转入学院可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学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