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9年6月5日,丹麦国王腓特烈七签署宪法,设立议会,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1901年确立议会、政府、司法三权分治的政治体制。议会最初为上、下院制,1953年废除上院,改为一院制,即形成现行的丹麦议会体制。
议会地位与职权
(一)丹实施议会内阁制,宪法规定,国王和议会共同拥有立法权,国王拥有行政管理权,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所有法案均由议会审议和通过,经国王签署后成为法律。国王将其行政管理权授予政府内阁。内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监督,向议会报告工作。议会可对内阁投不信任案责令其下台,内阁亦可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国王本人事实上没有政治权力。
(二)议会是丹政治活动的中心,拥有的权力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1.立法权。这是议会最重要的权力。近年来,议会年均通过立法约250项。
2.财政权。议会通过年度预算案、临时预算案、补充预算案等立法掌控国家预算。政府每年在9月1日前向议会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议会对政府预算案进行审核,并对预算案提出修改意见。议会任命的国家审计员负责审查政府财政报告。此外,根据宪法规定,只有议会具备征税和支配税收的权力。
3.倒阁权。根据丹宪法和惯例,政府无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明示支持,只要不遭到议会多数反对,即可上台执政。丹历史上的政府多系少数党政府,系丹政治特色之一。但议会若通过对某大臣的不信任案,则该大臣必须辞职;若通过对首相及内阁的不信任案,则首相及内阁须下台,或首相宣布解散议会,提前大选。
4.外交权。缔结国际条约或对外军事行动,必须经过议会批准。宪法规定设立议会外交政策委员会,接受政府及驻外机构汇报,政府作出重大外交政策决策前必须事先与其商议。经议会五分之六多数通过,政府可将一定范围内的国家主权让渡给国际机构。
5.质询及监督权。议会委员会或议员可向内阁大臣提问(口头或书面)或质询。近年来问询数量明显趋升,年均6000至7000份。自1955年起,议会设立监察官(Ombudsmand,本人不得为议员),负责审理公众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公职人员的投诉,也可自主决定展开调查,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